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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修订情况说明
《备案管理办法》(审议稿)共分为六章十七条,主要明确了服务商备案的基本要求、需要提供的资料★■◆◆◆■、备案过程(包括申请、审核■◆◆★★、公示★◆◆◆★、核准、报送、变更、暂停、退出等)★■★◆★■,具体分为总则■★■■◆■、备案申请、审核公示与决定、服务履行与考核■■★,备案变更◆★■◆★、服务暂停和退出共六章。修订主要内容有◆★:
五是强化服务商动态管理,明确服务商备案材料发生变更后◆★■■,应在备案事项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部门提出变更备案申请或按要求补充报送备案材料◆■。
四是完善了服务商备案变更、服务暂停及退出程序和要求,明确服务商申请暂停、退出动态监控服务时★◆★■,要提前做好平台上现有车辆的注销、转网等工作★◆■,有利于保障动态监控应用的稳定,防止服务商暂停、退出市场导致监控空白。
《江西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修订情况说明
三是强化了属地监管,明确要求服务商应接受属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考核管理★■★,积极配合属地交通运输部门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数据对接工作,为我省后续开展第三方动态监控服务提供政策支撑■◆★■◆;
相关文档: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5年和2017年★■■,省运管局先后出台了江西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企业监控平台运营商备案办法(试行)》(赣运科技字〔2015〕3号)和《江西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商备案管理办法》(赣运科技字〔2017〕23号),细化规范了服务商备案管理工作■◆■,该办法一直延用至今。
依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14年第5号令)要求,从事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的服务商应向当地省级运管机构提出备案。
12月8日,根据省厅《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厅运输处向厅执法监督处提交了《备案管理办法》公平竞争性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申请■◆★,并按照厅执法监督处审查意见进行了调整形成本审议稿◆★。
六是根据公平竞争审查要求■★◆★◆,取消“服务商申请暂停从事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申请后,一年内不得恢复运营申请,暂停服务期满后3个月内未申请恢复运营的,自动撤销备案资格”规定。取消■◆★◆★■“服务商因考核不合格等原因被撤销备案资格后不得重新申请备案★★★◆”规定。
2020年,针对近年来动态监控服务商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厅运输处根据《江西省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落实细则》(赣交办字[2020]5号)要求,组织对《备案管理办法》进行修订,重点强化服务商的车载终端、平台技术和功能等备案管理要求◆★■★■。
根据工作安排■■★,省运管局组织修订新《备案管理办法》★★■■■,并公开征询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现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6条,采纳3条,不采纳3条,根据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备案管理办法》(初稿)◆◆,经局法规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后◆◆★★★,形成了代拟稿并于11月23日报省厅★◆★◆★★。11月底,厅运输处在省运管局代拟稿的基础上,修改了《备案管理办法》(初稿)部分条款,同时向各设区◆■、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和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未收到修改建议。
二是按照放管服的要求,简化了申请备案需要提供的资料,如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基础信息由备案单位通过有关政府部门网站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