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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尾引发失火致7死2伤!泉州沙厦高速公路2·4较大事故查明

  (3)曹*平★■■,男,皖H9N768号小型汽车驾驶人,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16年3月16日,驾驶证有效期限至2032年3月16日。在本起事故中当场死亡。

  (5)王*辉,男■★★◆◆,闽C69B5Y号小型汽车驾驶人,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08年11月12日,有效期限至2024年11月12日■■。在本起事故中无伤害★★★。

  6◆★★★.浙GA223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浙GA223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赣F5D57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后侧与闽C69B5Y号小型轿车右侧后部及右后转角发生碰撞接触。

  3.柘城县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实际承担柘城县辖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查■■,柘城县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未能有效履行柘城县交通运输局交办的■★★■◆■“对辖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实施安全监管◆◆■”工作职责◆◆■◆■,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未发现并纠正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挂靠货运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和柘城县北斗车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长期非法从事营运活动的问题,致使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挂靠车辆◆★★“挂而不管”的现象长期存在◆◆,以及柘城县北斗车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长期非法从事营运活动。

  (二)王*伟驾驶车辆长时间超过路段限定的最高时速行驶,致使其对车辆的操控能力下降,延长制动距离◆■◆★■,难以应对突发情况,加重事故后果。

  2.建议由河南省商丘市交通运输局对柘城县北斗车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长期非法从事营运活动的行为予以进一步调查处理■★◆★。

  2◆■.郑*涛,男,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SP98号重型栏板半挂车)实际车主。经查◆★◆■◆■,郑*涛不具有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质,违法将车辆挂靠在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从事货物运输;安排无驾驶资质人员从事道路运输,且对肇事驾驶员王*伟疏于安全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王*伟驾驶车辆从省新服务区到事故路段,手机持续处于抖音视频直播使用状态◆◆,可能存在分心驾驶的违法行为,导致在遇前方车流缓行的特殊情况下■◆,无法及时作出正确的判断和采取正确的操作措施◆★◆★。

  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系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成立于2019年3月29日,法定代表人李*义。

  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现有货运车辆35台,均为挂靠车辆。2020年8月14日★■★,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郑*涛签订《车辆挂靠经营合同》★★。郑*涛将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挂靠费用为2000元/年,《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一年一签。根据《车辆挂靠经营合同》要求,郑*涛挂靠在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车辆,必须经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营运状况、驾驶员技术水平考核合格,各种行车手续(包括各种证照)齐全时,方可参与营运。2023年2月,郑*涛私自聘用持有准驾车型A2机动车驾驶证◆■■、具有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的王*龙为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并让王*龙负责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辆技术状况管理。2023年11月★◆◆■◆■,郑*涛私自聘用持有准驾车型C1机动车驾驶证★■★、不具有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的王*伟为货运车辆驾驶员。

  1◆◆★.王*龙◆■◆■,男,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SP98号重型栏板半挂车)驾驶员,负责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SP98号重型栏板半挂车)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经查,王*龙在事故发生时与王*伟同车交替驾驶★◆,对王*伟在事故路段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未能及时纠正■★◆、制止;对王*伟不具备驾驶资格的违法冒险驾驶行为未能及时发现、纠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柘城县交通运输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3)闽DF51762号小型新能源汽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彭*帅;使用性质■★■■◆■:非营运;核定载人数5人,实载4人;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该车于2024年2月4日6时14分从福建省泉州市南安石井收费站进入南惠支线高速公路■★★★◆,欲前往湖北省武汉市■■★◆★。

  事故共造成7人死亡★◆★★◆、2人受伤★■◆■★◆。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对本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进行核定,此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165★■.5万元★■★◆■。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福建泉州沙厦高速公路“2·4”较大道路运输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无驾驶资质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的较大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建议由河南省商丘市纪委监委对柘城县交通运输局、柘城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柘城县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存在的履职不到位的问题予以进一步调查处理。

  王*伟★★,男,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SP98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驾驶人◆◆◆★■★,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时间为2014年12月5日■◆,驾驶证有效期至2030年12月5日。经查,王*伟未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从业资质,近3年无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事发时王*伟在现场接受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0mg/100ml,可排除其酒驾的嫌疑;送检的王*伟血液中未检出毒药物成份,可排除其毒驾的嫌疑★◆■■★■。事故发生当天上午7时30分许王*伟驾驶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SP98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从省新服务区出发往武汉方向行驶,在本起事故中无伤害。

  4◆■◆◆★.闽DF51762号小型新能源汽车:行车制动及转向系统可检验的部件,除事故碰撞★◆★★、燃烧损坏外,无其他不良问题;闽DF51762号小型新能源汽车车身左侧C柱下方线束和与其相邻的油箱为该车初始失火部位;发生追尾交通事故瞬间★◆★◆,闽DF51762号小型新能源汽车车体变形严重致油箱破损汽油外泄,在车身左侧C柱下方线束短路现象竞合作用下引起车辆失火。

  日前,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福建泉州沙厦高速公路“2·4◆■◆”较大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2■■★★◆.柘城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辖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具有实施“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的工作职责■★★。经查,柘城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未按照“三定★■■”职责的要求履行对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检查职能,未能发现并纠正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长期存在的对挂靠车辆“挂而不管”的现象★★◆◆,日常执法监督缺失◆★■■★■。

  (6)赣F5D57挂号重型集装厢半挂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抚州华魁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

  2024年2月4日8时54分许,沙厦高速公路下行线FW号小型轿车追尾碰撞闽C5J02A号小型普通客车★■◆◆■。事故发生后,两车停于第一车道与第二车道之间,造成后方滞留车辆借用应急车道以低于28KM/H的速度缓慢通行★■★■★。8时57分,王*伟驾驶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SP98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同行驾驶员王*龙在后排下铺休息)沿沙厦高速公路由泉州往三明方向行驶至98KM+850M路段时,追尾碰撞前方闽C715UN号小型轿车等多部机动车,之后继续碰撞前方由王*海驾驶的闽D9XM88号小型轿车、曹*平驾驶的皖H9N768号小型轿车◆◆■★★■、胡*宇驾驶的闽DF51762号小型新能源汽车尾部。闽DF51762号小型新能源汽车被追尾后起火燃烧◆■◆★★,被碰撞推行滑行的闽D9XM88号小型轿车处于追尾碰撞闽C69B5Y号小型轿车车尾部的行驶状态。处于间歇制动状态的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SP98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推动闽D9XM88号小型轿车、皖H9N768号小型轿车、闽DF51762号小型新能源汽车和闽C69B5Y号小型轿车,位居浙GA223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F5D57挂重型集装厢半挂车)之后向前滑移◆■◆,造成闽D9XM88号小型轿车驾驶人王*海、乘车人曾*玲★★◆◆★、王*煊★★、曾*玉、皖H9N768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曹*平◆★◆★■◆、闽DF51762号小型新能源汽车乘车人李*、彭*帅7人当场死亡,皖H9N768号小型轿车乘车人黄*群和闽DF51762号小型新能源汽车驾驶人胡*宇2人受伤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路产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4)胡*宇★★◆◆,男■■,闽DF51762号小型新能源汽车驾驶人■■◆,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10年5月7日,驾驶证有效期限至2026年5月7日◆★■。在本起事故中受伤★■■。

  5.皖H9N768号小型轿车◆■★■:行车制动及转向系统可检验的部件■★★■,除事故碰撞◆★、燃烧损坏外,无其他不良问题。

  柘城县北斗车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经备案擅自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长期非法从事营运活动。柘城县北斗车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系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动态监控公司★■◆★■,该公司为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负责处置违法车辆超速和疲劳驾驶的提醒◆■■,每部车收取年费150元★◆◆◆。公司共设有监控员6名,监控车辆2000余部,其监控员未经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即上岗。公司未根据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设置监控超速行驶的限值,对事故发生前处于超速行驶状态的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王*伟未能尽到提醒义务◆★◆★★。

  1.柘城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经查◆★◆■★■,柘城县交通运输局未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监管职责,对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和柘城县北斗车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缺失★◆★★◆;未切实督促柘城县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有效完成交办的工作事项,对柘城县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对辖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日常安全生产检查流于形式的情况失察◆■◆;违规以内部分工形式确定柘城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职责,未完整将柘城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承担的辖区◆■★“道路运政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法定职责纳入,致使柘城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日常执法监督缺失。

  5.泉州高速执法支队一大队■★★★■,承担所辖路段的高速公路路政和运政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所辖路段的高速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的管理工作。经查,泉州高速执法支队一大队对辖区中队的督促★◆★★■◆、检查、指导工作不到位★◆■■,未督促辖区中队对检查发现的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驾驶客货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从严打击,未形成有效的执法震慑作用■◆■◆。2024年春运开始至2月2日■★,未组织开展对辖区中队春运期间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督促辖区中队落实“统筹安排确保一个月内均有不同时段的执法工作”执法监督检查计划不到位◆◆★★。

  4.泉州高速交警支队二大队,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经查,泉州高速交警支队二大队2023年以来对辖区重型货运车辆涉及无证驾驶、准驾不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纠力度不足,未持续提升重型货运车辆涉及无证驾驶★■★◆■★、准驾不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路面执法工作力度■★■★。

  2■★★★■■.事发前事故现场前方路段交通情况:2024年2月4日8时50分◆◆■,泉州高速交警支队二大队龙浔中队值班民警黄*涛接支队指挥中心派警后,到达沙厦高速公路下行线起小车与货车刮碰的简易事故。黄*涛到达现场时,现场交通已恢复正常通行★■,刮碰车辆全部停于应急车道内,后方由高速抢修人员完成安全警示布控,警车停放于事故车辆后方,开启警灯、警报器、车载LED显示屏警示,并有1名协勤人员在警车后方做好警示工作。该起刮碰事故现场处置情况与福建泉州沙厦高速公路■◆★◆◆■“2★■◆■★★.4■★★”较大道路运输事故没有因果关系。

  (1)闽D9XM88号小型轿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曾*玲■■■★■;核定载人数5人◆★,实载4人■◆;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该车于2024年2月4日7时8分从福建省厦门市厦门收费站进入沙厦高速公路,欲前往江西省九江市■◆■◆◆■。

  3■◆★■■■.事故路段认定标准■★◆◆■■:近3年该路段同向4000米范围内,发生简易事故5起,伤亡事故0起★★◆★。根据《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指南与督办办法(试行)〉的通知》(闽道安办〔2024〕6号),该路段不属于危险路段及事故多发路段★■■◆■★。

  柘城县北斗车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2月12日★■★■★■,法定代表人赵亚飞,经营范围:车辆信息技术研发及推广,电子系统信息软件开发销售★◆★■◆,计算机网络工程及网络技术服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网络货运信息咨询服务。

  (1)王*龙,男,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SP98号重型栏板半挂车)随车驾驶人■★★■■◆,持有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1999年10月1日,驾驶证有效期限至2081年10月1日。事故发生当天王*龙在车辆后排下铺休息,未驾驶车辆,在本起事故中无伤害。

  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严重缺失,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李*义未通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对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车主郑*涛未严格按照运输车辆驾驶员聘用条件招聘驾驶员王*伟的情况失察失管★■,未对王*伟进行入职审查,未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未对王*伟进行岗前及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违规挂靠经营,公司无自有车辆,名下35台货运车辆皆为挂靠车辆,对挂靠车辆“挂而不管■★◆■★★”;未落实安全例会、安全培训教育学习■■、车辆设施和设备安全管理以及驾驶员管理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将35台挂靠货运车辆的动态监控委托给未经备案许可的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机构柘城县北斗车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后,未督促该机构根据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设置监控超速行驶的限值。

  1★◆■★■.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SP98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NSP98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行车制动系统可检验的各轮制动器、未受损制动管道及功能阀等◆★■★,事故时技术状况正常★■■◆;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NSP98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转向系统可检验的,除事故碰撞■◆◆★★、燃烧损坏外■★■★,无其他故障缺陷;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SP98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事故时行驶速度约为98km/h■■★◆■。

  (四)王*伟选择高档位驾驶车辆在连续下坡路段行驶★★◆■■★,不符合《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操作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第11.1.5■★.1.1条关于“通过连续下坡路段时,应选择中低速挡位■■◆■◆,利用发动机制动,不应长时间连续使用行车制动器”的要求,以致车辆的制动能力减弱■■★■,增加肇事风险■◆◆◆■。

  1.王*伟,男★■,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SP98号重型栏板半挂车)驾驶人。经查,王*伟在未持有符合准驾要求的机动车驾驶证且未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从业资质的情况下驾驶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SP98号重型栏板半挂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豫NSP98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柘城县鹏程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总质量40000kg◆■■,核定载质量33500kg◆■■◆■★;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

  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管理严重缺失,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李*义未通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为肇事车辆经营者提供挂靠经营,为其违法从事道路运输提供条件,且“挂而不管★★◆”★★★■★◆,未组织对挂靠经营的肇事车辆及其驾驶员进行日常安全管理■★★;未督促柘城县北斗车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根据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设置监控超速行驶的限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以及《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3.闽D9XM88号小型轿车■■★■■:行车制动及转向系统可检验的部件,除事故碰撞、燃烧损坏外,无其他不良问题。

  (1)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性质:货运;核定载人数2人,实载2人■★◆■;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强制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商业险投保于维奇众信河北汽车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强制险和商业险均在有效期内。该车于2024年2月3日16时许在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旭升石材厂和地恩石材厂装载大理石材■■■★★,2月3日23时许从南安市水头镇东升停车场出发,途经324国道,2月4日0时24分从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南收费站进入南惠支线高速公路★■,欲前往湖北省武汉市★■■■★。该车于2024年2月4日1时许进入泉南高速公路省新服务区◆★■★◆,2月4日7时30分许王*伟轮替王*龙驾驶该车辆。该车整备质量8805kg,核定载质量40000kg,装载石材,该车车货总重量为48400kg,未超载★★■★。经查,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2021年以来共有交通违法行为记录13条,已处理12条■◆★★。

  (2)王*海,男◆■★★,闽D9XM88号小型汽车驾驶人,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08年6月25日,驾驶证有效期限至2024年6月25日。在本起事故中当场死亡■■■★★。

  (4)闽C69B5Y号小型轿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王*辉;使用性质:非营运;核定载人数5人★◆,实载5人;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该车于2024年2月4日7时11分从福建省泉州市泉州北收费站进入南惠支线高速公路,欲前往福建省三明市★■。

  报告显示:2024年2月4日8时57分许,王*伟驾驶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SP98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装载石材)沿沙厦高速公路由省新服务区往武汉方向行驶至98KM+850M路段时,追尾碰撞多辆小型汽车引发车辆起火◆◆■■★,造成7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165.5万元★◆◆◆。

  (一)王*伟无驾驶资质(未持有符合准驾要求的机动车驾驶证且未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从业资质)驾驶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SP98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未接受过专业的培训考试,不熟悉车辆的基本性能和相应的驾驶技巧,不具备安全驾驶牵引车的技术能力。

  柘城县北斗车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动态监控公司★■◆,其从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前,未向河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长期非法从事营运活动◆★◆;公司车辆动态监控员未经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即上岗;车辆动态监管不到位★★■■■★,未根据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设置监控超速行驶的限值,对委托方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王*伟超速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未尽到提醒义务负有责任,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修改)第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赵*飞,男,柘城县北斗车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查,赵*飞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长期非法从事营运活动;未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排未经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车辆动态监控工作;未根据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设置监控超速行驶的限值,对委托方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超速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未尽到提醒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修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河南省商丘市交通运输局予以进一步调查处理。

  3.李*义,男,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持公司全面工作。经查,李*义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起组织管理指挥作用,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管理职责■◆◆★◆,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为肇事车辆经营者提供挂靠经营,为其违法从事道路运输提供条件◆◆,且“挂而不管”★◆★,未组织对挂靠经营的肇事车辆及其驾驶员进行日常安全管理,不仅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也未能保障道路运输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管理严重缺失,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李*义未通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为肇事车辆经营者提供挂靠经营,为其违法从事道路运输提供条件■★★■■◆,且“挂而不管”■■◆,未组织对挂靠经营的肇事车辆及其驾驶员进行日常安全管理;未督促柘城县北斗车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根据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设置监控超速行驶的限值,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由市应急局对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5)浙GA223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永康市鑫帮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核定载人数2人,实载2人◆★★★■;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该车于2024年2月4日7时14分从福建省泉州市晋江收费站进入沈海高速公路,欲前往湖北省武汉市◆◆◆。

  (6)姜*山,男,浙GA223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F5D57挂号重型集装厢半挂车)驾驶人,持有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1996年6月23日■★,驾驶证有效期限至长期。在本起事故中无伤害。

  (2)皖H9N768号小型轿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曹*平;使用性质◆■★◆■◆:非营运◆■★◆;核定载人数5人■◆◆■■,实载4人;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该车于2024年2月4日7时20分从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城区收费站进入秀永高速公路■◆,欲前往湖北省武汉市★■。

  2.闽C69B5Y号小型轿车:行车制动及转向系统可检验的部件,除事故碰撞◆★★、燃烧损坏外★■■■,无其他不良问题。

  1.事故现场情况:事故路段为全封闭的高速公路★■◆,位于沙厦高速公路下行线M路段,从左往右分别为左侧车道、右侧车道■★◆★★■、应急车道,每条行车道宽度均为3.75米★◆■,应急车道宽度2■◆■.5米★★■★■◆。沥青路面,路面完整★■★,路表干燥,路型微左转弯★■■■,弯道半径1200米◆★,长下坡路段,坡度为-3.7%。车道分界线★■■★★■、道路边缘线清晰完整◆★■■,晴天,整体能见度正常。沙厦高速公路下行线座及以下小客车最高限速100KM/H,其他车辆最高限速80KM/H”交通标志,100KM+800M处设有★★■■★“前方下坡,减速慢行■◆★”提示牌,101KM+600M处设有“前方有长下坡24KM,货车进服务区检修”提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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